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抗字,114年度,5號
TYDV,114,簡抗,5,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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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抗字第5號
抗 告 人 姜美寶
相 對 人 松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震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2079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因為發生在桃園,且抗告人對臺北不熟,且
年紀已大、眼力不好,請改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
二、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案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案件,非由行為地管轄,相
對人既為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之公司法人,則原裁定將本件
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法並無違誤。從而,抗告人求
為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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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