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13號
TYDV,114,消債清,13,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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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葉時昌
代 理 人 李宏文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
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
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
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
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
一、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全數之開戶資料(不論有無開戶資料,均請向銀行公會申請提出查詢清單)。
二、請提出自111年11月起迄今聲請人「全部」於金融機構及郵
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
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
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
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
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
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並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
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
若干?
四、聲請人有無使用汽車或機車等交通工具?請提出名下汽車及
機車之行車執照。
五、請說明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均
有來自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28元、28元(所得格
式為54C),請說明該2筆所得之原因?如為持股,股份數及
價值?如有異動,亦請說明異動原因、結果。
六、請說明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有來自於台
灣人壽保險公司給付之67100元(所得格式為78D),請說明
該筆所得之原因?
七、請檢附資料說明聲請人自111年11月起至今,有無往來之證券商及上開期間之股票、基金、黃金、期貨餘額暨異動資料,如有資料,並請提出台灣集中保管結算股份有限公司查詢明細。       
八、請檢附資料說明㈠111年11月至12月之薪資所得?㈡112年1月至12月之薪資所得?㈢113年1月至10月之薪資所得?(請分上開三時段依序說明)
  ◎請提出薪資單、薪資袋等證明文件。
  ◎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時
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檢附資料說明聲請人於111年11月至113年10月之其他收入(如獎金、佣金等一切收入)?
  ◎有無領取勞保給付?有無領取其他任何社會福利、政府發放
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
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有無接受家屬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
明情形(例如每月、每周、每期金額若干),並提出該名
家屬或親友之姓名、聯絡方式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文
件。 
十、請檢附資料說明聲請人於113年11月起至今之全部收入。
  ◎薪資所得應提出薪資單、薪資袋等證明文件。    
  ◎有無領取勞保給付?有無領取其他任何社會福利、政府發放
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
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十一、請檢附資料說明:
 ㈠受扶養人葉○兆、葉○宏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
11年度及11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葉○兆、葉○宏各自從111年11月起至113年10月(即聲請前二
年內),以及自113年11月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
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如有,請分項
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
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十二、就所陳報聲請人之債務部分(見債權人清冊),請聲請人說明每筆債務是何時發生?是否大多集中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內發生?如是,請進一步說明所借得各筆款項之具體用途、流向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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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