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66號
TYDV,114,消債更,66,202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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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哲銘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件:
一、請聲請人提出自111年9月起至今,於郵局、各家銀行等金融機構「全部」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資料應補登至查復日)。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二、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
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
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
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三、請說明自113年9月起至今(提出本件聲請後),聲請人有無
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
供相關證明。
 ◎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
薪資);
 ◎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
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
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自111年9月起至113年8月、113年9月至今,有無領取
任何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
(例如育兒津貼等)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
等)?有無領取勞保給付?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
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
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五、請檢附資料說明:
 ㈠提出受扶養人陳季芊111年度與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陳季芊目
前與何人同住?聲請人提出有支付扶養費之證明。
 ㈡受扶養人陳季芊111年9月起至113年8月、113年9月至今有無
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如有,請
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
相關證明資料。
 ㈢提出受扶養人陳剛馨111年度與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
 ㈣陳剛馨為58年次,具勞動能力,請具體說明陳剛馨本人有何
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重大傷病
之診斷證明書等)。 
 ㈤受扶養人陳剛馨111年9月起至113年8月、113年9月至今,有
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款、勞保給付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
貼?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
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
分段說明)
六、聲請人稱個人開銷為20,122元等語,超過桃園市113年度平
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9,172元,應分項條列式列
出原因、種類、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並請參照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7項、第64條之2)。
七、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
式(償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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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