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146號
TYDV,114,消債更,146,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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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婉茹

代 理 人 李律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請聲請人提出自「聲請更生迄今」,每月收入數額、原因及
種類,詳細列表並製作表格,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
最近6個月薪資單(聲請人如非臨時工或無固定雇主,請勿
僅提出切結書以作薪資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後,每月必要支出之具體數額(請分
別列出項目及數額後自行計算加總,勿僅書寫如附件),並
提出相關單據。若欲以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桃園市最低生活
費用1.2倍計算,亦請提出此主張(即114年度為20,122元)

三、請提出受扶養人張素貞之之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勞
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例如:
租屋補助、身心障礙補助、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等)?
若有,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請提
出切結書,並提書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
五、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1年9月
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
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
「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
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       
六、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
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
如何繳納該保費?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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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