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柳瑋婕
代 理 人 李麗君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聲請人稱餘聲請更生前之民國112年6月至10月曾從事森呼吸生醫科技電商之營業活動,請提出上開所營事業於本院受理本件更生聲請前1日回溯至112年6月,聲請人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營業銷售總額報表、記帳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等),並計算上開其間之每月平均營業額(請按月記載各月之入出帳狀況,例如:進貨費用、人事費用、銷貨收入等)上開進出貨情形,均應檢附相關證據釋明。(若賣出商品無開立統一發票等單據,亦應製作賣出項目之統計表,以利本院核對驗證)。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或收入證明。
四、請陳明聲請人、受扶養人自聲請更生程序開始即113年10月
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且應逐一列出各項支出項目(如膳食
費、交通費、租金、水電瓦斯費、手機費等),並應提出相
關單據或證明文件以佐;或陳報願以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桃
園市最低生活費用1.2倍計算(113年為19,172元、114年為2
0,122元),並陳明願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最低生活費
之1.2倍列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母親最新勞保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
至112年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查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父母親現分別為63歲、58歲
(00年00月生、00年00月生),未達65歲,應有一定之謀生
能力,請說明其等有何受扶養之必要性、每月如何支付扶養
費,並提出其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證明資料。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1年8月
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
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
「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
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
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
、房租津貼、老人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
提出相關證明。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
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
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若
無,則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
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