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林瑜嫺
被 繼承人 林輝昌(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林輝昌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之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聲請人韓佳慧」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聲請人林瑜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