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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470號
TYDV,114,司執,8470,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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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470號
債 權 人 蔡佩樺蔡麗華

債 務 人 彭成永(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 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 ,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二、查債務人於本件執行聲請前死亡死亡,有戶籍資料一紙在卷 可稽,核其情形屬無從補正,依首開規定,債權人之強制執 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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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