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47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葉宇恬
住○○市○○區○○○路0段0000號4
樓
債 務 人 寶島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
兼
法定代理人 官振印 住○○市○鎮區○○路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保險資料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 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二、債權人聲請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 務人之保險資料,未依本院民國114年1月9日命令向第三人 繳納查詢作業費之必要費用,有第三人114年2月18日壽會遊 字第1140016529號函在卷可稽,惟其逾期未繳納該費用,致 本院無從續行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此部分強制 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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