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4364號
TYDV,114,司執,24364,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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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436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及179
           號3樓至6樓、17樓至19樓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住○○市○○區○○街000號1樓及179
           號3樓至6樓、17樓至19樓     
           送達代收人 郭書妤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債 務 人 魏春銘  住新竹縣○○鄉○○○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竹縣,有債 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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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