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530號
債 權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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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欣妤
住○○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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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梅蓉即BURTANOG RENELYN ROMERO
住○○市○○區○○○路0巷00號3樓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5
樓(請轉交員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梅蓉即BURTANOG RENELYN R OMERO所有對第三人神岡岸裡郵局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債務人 在台居停留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在臺中市神岡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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