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66號
債 權 人 鍾子加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債 務 人 黃柏凱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 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 項及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復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 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新臺 幣64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 補正,並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於收受 送達後迄今仍未補正,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程序,自應予 以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