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08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浦澤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巷3弄33
號2樓
債 務 人 謝武漢 住新竹縣○○鄉○○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 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93年度執字第5386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 名義,並以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為由,向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以發給債權憑證,因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即屬不明。又查,債務人之住所係於新竹 縣○○鄉○○00號,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查,則揆諸前 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 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