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393號
債 權 人 巨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22樓
法定代理人 許軒懷 住同上
債 務 人 王智男 住桃園市中壢區內定里12鄰內定二十街
195巷33號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6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王智男所有不動產,惟依其聲請 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里區○○里○○段○里○○ ○段00000地號土地,因債權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依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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