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749號
債 權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欒永彬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楊富鴻即楊耀宗
住屏東縣里○鄉○○路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屏東縣 ,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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