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6688號
TYDV,114,司執,16688,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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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68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5樓
            及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耀霆  住○○市○○區○○○路00號4樓之2 
債 務 人 蔡萬錫即蔡萬金
           住臺中市○○區市○○○路000號
(籍設臺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惟債務人住、 居所係設籍在臺中市,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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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