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835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1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新銘
住同上
債 務 人 陳凱樂即陳心淇即陳愛珠
住○○市○○區○○里00鄰○○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郵局存款帳號 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 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臺中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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