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4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孟潔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李唯寧即李立慧即陳立慧
住花蓮縣○里鎮○○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調債務人之勞保及保險契約投保資料,並 就對第三人基於契約所生之相關金錢債權強制執行,然依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 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而債務人經查係設籍於花蓮縣,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花蓮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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