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4836號
TYDV,114,司執,14836,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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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83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至11
            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柯宏賢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債 務 人 莊峻維  住○○市○○區○○○○街000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 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 係在高雄市楠梓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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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