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2390號
TYDV,114,司執,12390,202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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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390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李永恩
債 務 人 劉名峰即劉良平


許家榆許文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以為執行,是應以債 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設 籍於臺南市、新北市三峽區,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 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或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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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