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0873號
TYDV,114,司執,10873,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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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87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9、10、
            11、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唐仲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簡笙翃  住○○市○○區○○里0鄰○路○街00 0巷0號二樓
債 務 人 龍賢偉  住新竹縣○○市○○里0鄰○○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 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 居所係在新北市三重區、新竹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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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