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21號
TYDV,114,司促,621,2025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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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方梓
債 務 人 徐智煌宥福美食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捌佰捌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柒仟貳佰壹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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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