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葉家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伍佰伍
拾捌元,及其中壹拾肆萬零伍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肆佰貳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貳仟壹佰零
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壹佰伍
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