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孫雅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本判決不得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美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1921-2 1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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