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蘇振義
代 理 人 蕭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乃聲請
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9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
6月13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在
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
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344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敍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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