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 告 劉青騰
劉達禮
劉明杰
追加原告 劉麗婉
劉明祁
劉建興
劉明禮
林育享
劉倢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至量律師
石正宇律師
陳奕君律師
被 告 劉力豪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
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原告聲明未特定請求被告移轉
登記之應有部分,故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