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50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被 告 吳憲坤 劉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4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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