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21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史文孝
蘇永約
被 告 卓芷柔
卓展麒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被 告 卓政佑
卓嘉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
被 告 卓羅米妹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上字第六五一號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代位請求分割訴外人卓君範之遺產,卓芷柔、卓
展麒陳報卓君範有消極遺產即對訴外人林哲良新臺幣(下
同)497萬9,000元之債務,然原告與卓政佑、卓嘉芝對於
該筆債務之存否有所爭執,而林哲良已訴請卓君範之全體
繼承人清償借款,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889號判決命
被告與訴外人卓倇如於卓君範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林哲
良497萬9,000元本息,卓政佑、卓嘉芝不服,提起上訴,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字第651號受理在案等情,有
該判決及歷審裁判清單在卷可證,堪可採認。
(二)本院審酌遺產分割依法須就全部遺產為之,而卓君範是否
有前揭債務為其消極遺產有所爭執,該等爭執尚繫屬於臺
灣高等法院,可見本件訴訟之裁判,以該他訴訟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據此依前開規定,裁定於該他訴訟
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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