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29號原告 李瑩秋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友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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