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527號
TYDV,113,補,1527,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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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7號
原 告 黃孟雲


被 告 黃俊展


訴訟代理人 黃怡潔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奕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原告訴請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查依不動產交易實
價登錄資料所示,系爭房地於民國110年之交易價格為513萬元,
考量不動產價格漲跌趨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7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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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