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522號
TYDV,113,補,1522,202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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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2號
原 告 李翊榛
李寶園
李泓潁
李張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蔡柏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聖希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5,7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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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