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57號原告 王禾安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廷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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