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457號
TYDV,113,補,1457,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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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7號
原告 王禾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廷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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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