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5號
原告 雷玉山
雷劍南
雷劍英
共同送達代收人 楊玉婷
劉楊金霞
楊肇基
楊敏瑛
楊敏惠
被告 楊敏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原告訴請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在及塗銷之,核屬因債權之擔
保涉訟,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
元,而供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土地價值則高於擔保債權額,本件訟
標的價額應依擔保債權額核定為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