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337號
TYDV,113,補,1337,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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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7號
原 告 任筱珮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複代理人 楊硯婷律師
被 告 呂江素眞
呂宗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
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
台抗字第146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又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
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之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一
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應予變價分割等語,又系爭
房地係原告經由本院拍賣程序取得,拍定金額為516,888元
。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6,88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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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