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919號
TYDV,113,監宣,919,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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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馬晰仁


相 對 人 楊素蘭

關 係 人 馬晰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楊素蘭(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聲請人馬晰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楊素蘭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馬晰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馬晰仁為相對人楊素蘭之次子,
相對人因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
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
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
並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
關係人即相對人之長子馬晰文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及關係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
 ㈡相對人之敏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㈢本院於周孫元診所之鑑定醫師林○琪前訊問相對人之民國114
年1月20日訊問筆錄(相對人坐在輪椅上,手、腳可以稍微
活動,無法下來走路。對本院之點呼、詢問姓名可點頭及揮
手,能回答旁邊男子為何人、幾名小孩、農曆生日等問題,
惟無法回答現住址)。
 ㈣周孫元診所114年1月24日元字第11400000013號函所附精神鑑
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意識清楚,雙眼可張開
詢問名字,相對人可以正確回答,但無法回答正確生日及身
分證字號。知道住桃園但無法說出地址。知道自己有三個小
孩,兩男一女,但說不清楚名字。認得小兒子,但無法快速
講出兒子名字。對於其他問題,相對人回應時間短,無法完
成標準化測驗。對於算術,無法完成標準化測驗。請相對人
閉眼、舉手,可以完成。思考流程及內容無法探知。目前沒
有明顯知覺障礙,如幻覺行為。判斷力、定向感缺損,不知
道自己所在地,不知道今日日期年月。會簽名,但字跡潦草
歪斜,無法辨識。相對人符合失智症和腦中風之診斷。因此
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
果之能力,均已達不能之程度等語。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失智症及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
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上開事證及家屬陳述,
相對人目前臥床,需要人協助洗澡、上廁所,聲請人有請居
家看護,都是聲請人在幫忙處理相對人的事情。關係人不住
在家裡,相對人跟聲請人同住,所以是聲請人來當監護人,
聲請人姐姐嫁去嘉義了,有事情會用電話聯絡等語。是相對
人受照顧情形良好,而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次子,關係人係相
對人之長子,由聲請人主責相對人醫療、養護事宜。本件相
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有意定監護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而聲請人、關係人均為相對人之至親,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
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相對人之子女均同意由聲
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有聲請人、關係人及相對人之女馬○佩出具之同意書可
參(見本院卷第3頁),經核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消極不適
任之情狀存在,且按其知識、經驗、能力,得為擔任上開職
務之人,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
,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
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財產清冊開具完
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
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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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