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868號
TYDV,113,監宣,868,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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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68號
聲 請 人 黃孟庭
相 對 人 古芝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
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
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
書面報告,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經本院排定於
民國114年2月21日14時在聯新國際醫院進行精神鑑定,惟聲
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有家事報到明細在卷可佐,是本院
無從依上開規定,於鑑定人之前訊問相對人之精神狀況,且
聲請人未盡其所應協力之行為,導致鑑定人無法判斷相對人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程度,本院亦無從判斷相對人是
否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依上開說明,本件聲
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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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