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108號
聲 請 人 簡廖月華
相 對 人 簡進財
關 係 人 簡士淵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簡進財(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簡廖月華(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簡士淵(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簡廖月華為相對人簡進財之配偶,關
係人簡士淵為其等之子,相對人因腦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法
向法院聲請准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監護
人,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若法院認尚未達
可監護宣告之程度,亦請依法為輔助宣告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㈠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
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
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
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
1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㊀聲請意旨所指事實,業據聲請人、關係人於本院訊問時陳明
在案,並提出其等戶籍謄本、相對人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
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為佐。復經本
院於鑑定人蔡孟釗(即崇光身心診所精神科專科醫師)前訊
問相對人,相對人臥床裝有鼻胃管、導尿管,經呼喚均無回
應等情,有本院114年2月10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憑。又經本院
囑託鑑定人鑑定,鑑定結果略以:簡員因血管性失智症,臨
床上無回復之可能性,對藥物治療之反應能恢復如往常之機
率甚低,目前需他人協助完全照護下,始得能勉強維持合宜
的生命品質,家庭與社會處理等適應行為完全不能,在經濟
、社區活動、社會活動等方面,辨識、判斷、預期自己之行
為與效果亦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
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等語,此有崇光身心診所114年2
月10日釗字第1140202號函暨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
。是堪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
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㊁從而,本件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㈡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
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
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
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
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
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
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
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亦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
㊀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受任人,此有意定監護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參。又相對人之配偶及子女(除關係人外,另有甲OO、
乙OO)均同意本件聲請意旨等情,有其等同意書及戶籍資料
在卷可稽。復經本院委請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派員訪視
,相對人現與聲請人、關係人及相對人次子同住,由外籍看
護協助照顧相對人生活起居,由聲請人與關係人等子女共商
相對人事務,並由聲請人主責辦理,相關費用由聲請人存款
支付,現聲請人存款已用罄,後續將由子女薪資共同支付,
現為能合法代理相對人處理名下房屋出租等事宜,方由聲請
人為本件聲請,聲請人及關係人均未見有明顯不適任之消極
原因等情,有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4年1月23日桃林字第
114072號函暨所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宣告調
查訪視報告在卷可憑。
㊁爰審酌上情,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之監護
人,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另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規定,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
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
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8條第1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