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楊蕙婷
相 對 人 佳暘人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茵
相 對 人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
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因聲請人
無力支出程序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經核其請求非顯無勝
訴之望者,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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