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全字第28號相 對 人 陳沛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緒騰間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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