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助字第8371號
聲明人 即
債 務 人 楊馥先 住新竹縣○○鄉○○村○○00○00號
上列聲明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孫孟賢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均已依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 司調字義80號調解筆錄履行,且聲明人須撫養子女郭○祐, 若依據均院113年司執助字第8371號扣薪命令執行,將導致 聲明人及子女難以維持生活,爰聲明異議等語。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 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 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 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三、經查:
㈠聲明人即債務人主張已依調解筆錄履行,為債權人所否認, 經轉知囑託法院亦通知本院續為執行,且依聲明內容,債務 人應向民事庭提異議訴訟以為救濟,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主張其需單獨扶養子女郭○祐,惟依債務人所提出之戶 籍謄本及受扶養子女國稅局112年度財稅所得資料,郭○祐已 成年且有薪資所得,非不能維持生活,故債務人依法已無扶 養之義務。
㈢綜上所述,聲明異議人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