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73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楊富傑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黃玉瓊 住○○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 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惟未提出完整之 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3月7日、113年10月 14日、113年12月3日及113年12月30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 ,該命令均已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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