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保險簡抗字,113年度,1號
TYDV,113,保險簡抗,1,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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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簡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趙愷
相 對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
14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原告遭相對人即被告之業務員林靜
宜擅自成立與相對人之保單,抗告人曾經向相對人反應無意
購買保險,但相對人卻仍多次自抗告人之玉山銀行帳戶扣款
,相對人亦未提供購買保險之資料及給予審閱期,認兩造間
契約不成立,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
所領取之抗告人於玉山銀行帳戶存款及遲延利息。惟本院桃
園簡易庭以11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4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
逕以相對人址設臺北市信義區為由,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但參考相對人的保險契約條款範本,有關管轄法
院係載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
語,再相對人在桃園市中壢區也設有營業據點,原審僅因主
事務所在臺北市即移轉管轄,難以誠服。爰依法提起抗告,
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定。經查,抗告人主張其遭相對人之業務員擅自
成立保單、保險契約不成立,訴請相對人返還遭扣繳保費之
不當得利,因相對人之公司址設於臺北市信義區,有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參酌民法第29條「法
人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為住所」,及前揭規定,本件應由相
對人之公司所在地即主事務所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原審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以其所提相對人之保險
契約條款範本載有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之內容,且相對人於桃園市中壢區設有營業據點為
由,而認本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云云,但該契約範本並非本
件兩造間實際簽署之契約,況抗告人係主張遭業務員擅自成
立保單,並稱其與相對人間並無成立保險契約等語,自難認
雙方就本件曾經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且亦非於相對人桃
園營業據點辦理業務而與相對人之桃園分公司業務無涉。綜
上,原裁定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無違誤,抗告
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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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