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15號
原 告 姜威光
訴訟代理人 林于椿律師
被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訴訟代理人 楊凱雯
郭盈君律師
張譽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3月17日宣判。因原告
嗣具狀表示撤回起訴(參卷附之撤回起訴狀),故本件有再
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