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671號
TYDV,112,訴,2671,2025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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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71號
上 訴 人 李建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莊侑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71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8,70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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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