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113號
TYDV,112,訴,1113,2025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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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13號
原 告 黃長明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被 告 洪阿春
洪金

蕭洪美玉
陳洪美珠
洪瑞伶
洪美玲
洪美珍
黃國宏(承當黃正堂訴訟)

鍾玉珠


洪坤安
洪乙榮

洪宜秀
洪宗誠
洪崇睦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訴訟代理人 賴毅正
洪振
受告知訴訟
人 欒明文
簡志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八日上
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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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