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13號
原 告 黃長明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被 告 洪阿春
洪金
蕭洪美玉
陳洪美珠
洪瑞伶
洪美玲
洪美珍
黃國宏(承當黃正堂訴訟)
鍾玉珠
洪坤安
洪乙榮
洪宜秀
洪宗誠
洪崇睦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訴訟代理人 賴毅正
洪振豪
受告知訴訟
人 欒明文
簡志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八日上
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