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聖多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
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
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裁定
限令於收受該裁定後7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4日
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迄今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前揭
裁定、送達回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
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在卷可憑,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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