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12年度,7號
TYDV,112,保險,7,2025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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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7號
上 訴 人 林廣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9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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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