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93號
TYDM,114,附民,293,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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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93號
原 告 林鈺倖
被 告 鄒辰鋐 (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鄒辰鋐被訴詐欺等案件,因被告死亡,刑事部分
業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林鈺倖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哲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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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