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90號
原 告 陳建輝
被 告 吳致緯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詐欺原告,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附帶民事訴訟」
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
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
程序可資依附,是以,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
三、經查,被告目前並無刑事案件繫屬在本院一情,有本院案件
查詢證明、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稽,是被告既無刑事
案件繫屬於本院,原告自無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件於法未合,自應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