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無保釋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93號
TYDM,114,聲,93,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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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黃家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具保
係羈押之替代處分,必以被告經法院羈押且現仍在押為前提

三、經查,聲請人黃家勤於民國114年1月6日起,已因案在監接
受刑之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執子字第339號、
第339號之1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
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考,是聲請人已非本院羈押中之人犯
,本件無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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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