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49號
TYDM,114,聲,49,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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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承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承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承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
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
,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
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
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
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
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又依刑法第53條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
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
定在案,且各罪均為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
後事實審法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
所示判決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2、3、6、
7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4、5、8所示之罪,雖分屬得易科罰
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
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
示各罪定應執行刑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
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
表附卷可查,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自得依第51條之
規定,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均係於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數罪併罰之要
件相符,自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
各罪,雖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924號裁定,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3年。依前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
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
加計如附表編號6至8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4年8月為重,是
本院審酌前述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各罪
之犯罪類型、犯罪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間隔、罪數等
一切情狀,並考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所表示之意見(見卷
附之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6 、7所示之罪,雖符合易科罰金之要件,然既與不得易科之 如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揆諸前揭解釋 意旨,本件仍不得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予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附表:受刑人張承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2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民國111年2月25日 111年3月7日 111年1月8日至111年1月17日間(如該判決附表所示)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103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93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2026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21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58、78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2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2年2月14日 112年8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2026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21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13日 112年3月24日 112年9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3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99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01號 編號1、2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3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1至5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9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27日 111年9月25日 111年2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40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86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533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896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55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3日 113年4月23日 113年7月0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533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896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55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6日 113年5月20日 113年8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42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009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322號 編號1至5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9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     號 7 8 罪     名 竊盜 違反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2日 111年1月10日至111年1月11日間(如該判決附表所示)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472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1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32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470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2日 113年7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32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470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8日 113年8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013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8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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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